本网合肥6月18日电(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汪杲 许燕) 记者今天从安徽省安庆市检察院获悉,去年该省针对长江安庆段非法采砂活动采取“猎鲨行动”(本网去年5月27日曾作报道)查处的案件近日陆续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江启久等13名非法采砂者因犯非法采矿罪和行贿罪被判处刑罚,7名充当非法采砂活动“保护伞”的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因受贿罪受到了刑事追究。
据了解,被告人江启久是“皖安工18号”采砂船主兼“带泵人”(即向采砂船收取一定费用并为非法采砂提供保护者),2002年9月至12月间,江启久、马兆利(另处)等人先后“带泵”,在江启久的指使下,陈三英等采砂船出资人分别交叉结伙,驾驶“皖安工18号”采砂船,累计盗挖江砂19.2万吨,非法获利人民币97万余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266万多元。
为能在非法采砂过程中得到“关照”,江启久等人还分别向安徽省水利厅工程管理处原副处长徐煜立、东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曹军龙、安庆市水上公安分局原副科长黄宏、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水政科原干部崔鹰等12名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行贿。在7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人员中,望江县河道管理局原副局长徐琦所收受贿赂最多,近6万元,他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新闻背景:
江砂为何不得随意开采?
200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意见》规定,凡是在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必须报经各省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采砂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进行采砂活动。
在长江河道内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将直接破坏河床,损毁护岸工程,从而加剧岸滩崩塌,引起水流淘空堤防基础。此外,非法采砂还将直接影响长江水上交通秩序和运输安全,同时也会导致国家税收、规费的大量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