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砂管〔2003〕7号/2003-07-24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水人〔2003〕212号)、《关于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主要职责的批复》(皖水人〔2003〕21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通知如下:
一、采砂管理科,与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综合计划科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省境及边界长江河道采砂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沿江市、县(区)河道采砂管理机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贯彻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及规划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组织开展省境内可采区水下地形测量和各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五)会同沿江有关市、县拟定提出各采区及省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办法,并负责协调可采区边界划分矛盾;
(六)承办省境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的初步审查和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
(七)结合采砂管理的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采砂稽查科,与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水政科(长江水政监察支队)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沿江市、县(区)采砂管理机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沿江市、县(区)采砂管理机构依法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沿江各市、县(区)边界河段因长江采砂活动而引起的水事纠纷;
(五)负责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船的登记、造册、档案管理和过境采砂船的登记、通行证的发放;
(六)负责安徽省水政监察总队长江支队采砂管理大队的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省境内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工作;
(八)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长江河道采砂治安和刑事案件;
(九)结合采砂稽查管理的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科,与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财务器材科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资金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三)负责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财务计划,分析财务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根据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皖水人〔2003〕215号文),负责集中收取本省境内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并上缴省财政;
(五)负责收取由本局查处的非法采砂罚没款并上缴省财政;
(六)负责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归档等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的综合行政、人事、监察审计、党、团、工会等职能相应由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审计室等部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