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05~2006年度可采区采砂
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水利厅: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自2001年2月全面禁采以来,沿江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省为实施水利部批复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做了大量的解禁准备工作。2004年4月,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进入由全面禁采向有序解禁稳步推进的关键时期,湖北、江西、安徽三省共12个规划可采区实施了自全面禁采以来第一个年度的解禁开采。由于少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可采区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忽视可采区水下地形测量和砂质砂量勘察等基础工作,报告编制单位资质未达到规定要求,少数可采区可行性论证工作流于形式,组织编制的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质量不高等原因,造成可采区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避免再次出现上述问题,沿江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现将2005~2006年度可采区采砂可行性论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拟列入2005~2006年度实施计划的可采区,应抓紧组织开展可采区采砂可行性论证工作。
可采区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资质应当符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可采区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前应完成可采区水下地形测量和砂质砂量勘察等基础工作。可采区范围、采砂船控制数量应符合水利部批准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不得随意调整。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量应当根据河势变化、泥沙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能突破规划的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量。对上一年度因现场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可采区,应从采砂管理的需要考虑核减其年度采砂控制量。
二、请各省在总结上一年度可采区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2005~2006年度可采区实施计划,并按照附件的表格要求(详见附件)填写2005~2006年度可采区实施计划表,于2005年9月10日前报送我委。
我委将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列入2005~2006年度实施计划的各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整。各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须经我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可采区的采砂许可工作。
附件:2005~2006年度可采区实施计划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四川、重庆、湖南、上海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附件
2005~2006年度可采区实施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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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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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区位置 |
省 市 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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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05年度实施情况 |
(一)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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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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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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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水下地形测量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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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砂质砂量勘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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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采区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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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区范围控制坐标 (1954年北京坐标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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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采砂控制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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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船只控制数量(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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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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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采区实施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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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许可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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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或招标费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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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或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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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起始时间 |
年 月 日 |
采砂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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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采砂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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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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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06年度实施计划 |
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编制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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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或预计 完成时间 |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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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区范围控制坐标 (1954年北京坐标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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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采砂控制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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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船只控制数量(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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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年度采砂控制量有调整,说明调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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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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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取的采砂许可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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