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文件
长砂管[2008]25号
湖北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审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公司第三工厂一期场平工程2008年度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请示》(鄂水利文[2008]4号)收悉。我委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公司第三工厂一期场平工程2008年度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送审稿)》进行了技术审查,报告编制单位根据审查会意见提出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公司第三工厂一期场平工程2008年度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定稿)》(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审定稿)》)。经研究,我委基本同意该《论证报告(审定稿)》(审查意见详见附件),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神龙公司第三工厂一期场平工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汉阳区共同开发的南太子湖共建区内。由于该地区藕塘或鱼塘分布较多,地势低洼,需填高后才能建设厂区,建设单位拟从长江河道采砂进行吹填。经技术论证,同意该场平工程在长江武汉河段内采砂。
二、基本同意《论证报告(审定稿)》确定的杨泗矶、沌南洲、白沙洲和汉阳边滩采砂区布置方案。神龙公司第三工厂一期场平工程采砂总量应按260万m3控制,其中杨泗矶采砂区控制采砂量约140万m3,沌南洲采砂区控制采砂量约20万m3,白沙洲采砂区控制采砂量约70万m3,汉阳边滩采砂区控制采砂量约30万m3。
三、6~9月份为禁采期。基本同意采砂船类型,采砂船数量按6艘控制,运砂船数量可根据采砂作业强度和通航安全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采砂作业期按不超过2008年5月31日控制, 沌南洲、汉阳边滩两个采砂区应安排在2008年4月~5月份实施。
四、采砂作业实施前,应落实相关责任单位的管理职责,进一步细化采砂作业管理措施,并要求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采砂区范围设立明显标志。采砂作业实施过程中,应要求现场监管单位加强对采、运砂船只的管理和采砂作业的现场监管,严格按批准的采砂总量、采砂区范围、采砂船只数量进行作业,合理控制开采深度,不得越界、超量、超船数、超深开采,不得发生经营性销售砂石行为。特别要加强对白沙洲和汉阳边滩采砂区采砂过程的监管,减小采砂对白沙洲洲头稳定和汉阳边滩水域航道与通航的影响,确保白沙洲长江大桥和武汉长江大桥的安全。
五、你厅应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采砂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按许可规定要求进行采砂作业的,应依法予处罚。同时,应综合考虑该河段已审批采砂项目实施情况和采砂管理的要求,合理协调各项目的具体实施。
六、应依法做好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七、为了维护长江武汉河段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应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采砂区以及可能影响的河段进行河道地形测量,对采砂区应布设固定断面进行监测,现场监管单位应加强河道监测工作,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采砂实施完成后,应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采砂后评价报告报你厅和我委备案。
附件:《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公司第三工厂一期场平工程2008年度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定稿)》审查意见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公司第三工厂一期场平工程2008年度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定稿)》
审查意见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公司第三工厂一期场平工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汉阳区共同开发的南太子湖共建区内,建设用地面积约1341亩,目前该地区藕塘、鱼塘分布较多,低洼处地面高程12~15m(黄海基面,下同),其它地面高程17~25m,需要填高至20.7~21.6m进行工厂建设,设计拟从长江武汉河段采砂吹填,采砂量约260万m3。为论证采砂的可行性,建设单位委托长江科学院编制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公司第三工厂一期场平工程2008年度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送审稿)》(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湖北省水利厅以鄂水利文[2008]4号文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
长江委于2008年1月11日在武汉市主持召开了《论证报告》审查会议,会议成立了评审委员会。参加会议的有:长江委砂管局、总工办、水资源保护局,湖北省水利厅,武汉市水务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武汉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委长江工程建设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委长江科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和代表。
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论证报告》的汇报,进行了认真的审查讨论。会后,编制单位根据审查会意见,对《论证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提交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公司第三工厂一期场平工程2008年度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定稿)》(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审定稿)》)。审查认为,编制单位做了大量的分析论证工作,《论证报告(审定稿)》所采用的基础资料较丰富,分析研究内容较全面,论证方法、技术路线可行,结论合理。主要审查意见如下:
一、《论证报告(审定稿)》采用了较丰富的水文、河道地形等基本资料,对武汉河段历史和近期的河势变化及演变趋势进行了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同意河道演变分析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采砂控制总量约为260万m3。
三、采区方案比选综合考虑了与武汉河段已批准实施的采砂项目的平衡和协调,《论证报告(审定稿)》推荐的杨泗矶、沌南洲、白沙洲和汉阳边滩采区布置方案基本合理。各采砂区控制点坐标(1954年北京坐标系)、控制采砂量和控制开采高程(黄海基面)分别为:
杨泗矶采砂区:A(516777,3365552),B(517078,3365392),C(517529,3366417),D(517223,3366541);控制采砂量约140万m3,控制开采高程为5.8m。
沌南洲采砂区:E(516916,3367993),F(517049,3367922),G(517830,3369299),H(517686,3369383);控制采砂量约50万m3,控制开采高程为5.0m。
白沙洲采砂区:I(520034,3370699),J(520202,3370506),K(520913,3371165),L(520725,3371375);控制采砂量约70万m3,控制开采高程为5.5m。
汉阳边滩采砂区:M(525799,3379562),N(525891,3379519),O(526485,3380461),P(526313,3380547);控制采砂量约50万m3,控制开采高程为4.5m。
四、基本同意《论证报告(审定稿)》关于采砂对武汉河段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涉水工程及设施安全以及水生态与环境等影响的分析结论。
五、基本同意采砂船类型,采砂船只控制数量为6艘,采砂作业施工期为4个月,禁采期为6~9月。
六、基本同意采砂作业管理措施。
七、为了维护采砂河段的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在采砂作业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采砂区及可能影响的河段进行河道地形测量, 对采砂区应布设固定断面进行监测,加强河道观测分析;现场监管单位应加强采砂作业过程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采砂作业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勘测设计单位编制采砂后评价报告报审批部门备案。
二○○八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