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文件
长砂管[2008]92号
江苏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查〈明达码头后方仓储、工业项目用地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请示》(苏水管[2008]6号)收悉。我委对《明达码头后方仓储、工业项目用地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送审稿)》进行了技术审查,报告编制单位根据审查会意见,编制完成了《明达码头后方仓储、工业项目用地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专家组提出了技术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我委基本同意该《报告》,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达码头后方仓储、工业项目用地位于长江南支河段南岸,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浪港口口门下游侧。因该项目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拟在长江南支河段采砂吹填。经技术论证,同意该项目在长江河道内采砂。
二、基本同意《报告》推荐的长江南支河段七丫口太仓三期围滩下游采砂区布置方案。采砂总量应按80万m3控制。
三、6~9月份为禁采期。原则同意采砂船类型及其控制数量。采砂作业期按不超过2008年5月31日控制。
四、采砂作业实施前,应落实相关责任单位的管理职责,进一步细化采砂作业管理措施,并要求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采砂区范围设立明显标志。采砂作业实施过程中,应要求现场监管单位加强对采、运砂船只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采砂总量、采砂区范围、采砂船只数量进行采砂作业的现场监管,合理控制开采深度,不得越界、超量、超船数、超深开采,不得发生经营性销售砂石行为,并切实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采、运砂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减少采、运砂作业对船舶通航安全和港口、码头正常运行的影响。
五、你厅应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采砂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按许可规定进行采砂作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六、应依法做好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七、为了维护采砂河段的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应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采砂区以及可能影响的河段进行河道地形测量,现场监管单位应加强河道监测工作,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采砂实施完成后,应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采砂后评价报告报你厅和我委备案。
附件:《明达码头后方仓储、工业项目用地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 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明达码头后方仓储、工业项目用地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为论证明达码头后方新建厂区一期工程吹填采砂的可行性, 明达仓储(太仓)有限公司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文局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编制了《明达码头后方仓储、工业项目用地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2008年1月,江苏省水利厅以苏水管[2008]6号文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请求对《报告》进行审查。
受长江委的委托,扬子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于2008年1月25日在武汉市组织召开了《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水利部建管司,长江委及砂管局、总工办、江务局、水资源保护局,江苏省水利厅,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道局,江苏海事局,苏州市水利局,明达仓储(太仓)有限公司、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单位的专家和代表,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关于《报告》主要内容的汇报,进行了认真的审查讨论。经审查认为,编制单位做了大量的分析论证工作,《报告》所采用的基础资料较丰富,分析研究内容较全面,论证方法、技术路线基本可行。主要审查意见如下:
一、《报告》采用了较翔实的水文、河道地形等基本资料,对长江南支河段的历史和近期的河道演变及其趋势进行了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同意河道演变分析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报告》中长江南支河段七丫口太仓三期围滩下游采砂区采砂对所在河段的河势、防洪、航道与通航安全以及水环境与水生态等的影响分析结论。
三、基本同意《报告》推荐的七丫口太仓三期围滩下游采砂区的布置方案,其控制点坐标为:M1(334187,3500365),M2(333794,3499997),M3(334485,3499324),M4(334886,3499701)。基本同意采砂控制总量约为80万m3。
四、采砂作业方式和采砂区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基本可行,尤应加强采砂作业现场监督管理。
五、基本同意采砂作业期,禁采期为6~9月。
六、为了维护采砂河段的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在采砂作业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采砂区及可能影响的河段进行河道地形测量,加强河道观测分析;现场监管单位应加强采砂作业过程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采砂作业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勘测设计单位编制采砂后评价报告报审批部门备案。
专家组组长:金兴平
二○○八年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