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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阴市临港新城新港区物流场地吹填采砂
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批稿)审查意见的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7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文件

长砂管[2008]83号


江苏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查〈江阴市临港新城围堰工程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请示》(苏水管[2007]129号)收悉。我委对《江阴市临港新城围堰工程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送审稿)》进行了技术审查,报告编制单位根据审查会意见,编制完成了《江阴市临港新城新港区物流场地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报批稿)》),专家组提出了技术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我委基本同意该《报告(报批稿)》,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江阴市临港新城新港区物流场地位于长江扬中河段江阴水道右岸的申港口和新沟河口之间。因物流堆场填高平整的需要,建设单位拟结合围堰工程前沿港池以及申港口和新沟口河口的疏浚,采砂对围堰区吹填。经技术论证,同意该项目在长江河道内采砂。

二、基本同意《报告(报批稿)》推荐的A采砂区布置方案。采砂总量应按300万m3控制。其中新沟口、申港口采砂区范围的控制采砂量为210万m3,吹填区围堰前沿采砂区范围的控制采砂量为90万m3。

三、6~9月份为禁采期。原则同意采砂船类型及其控制数量。采砂作业期按不超过2008年5月31日控制。

四、采砂作业实施前,应落实相关责任单位的管理职责,进一步细化采砂作业管理措施,并要求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采砂区范围设立明显标志。采砂作业实施过程中,应要求现场监管单位加强对采、运砂船只的管理和采砂作业的现场监管,严格按批准的采砂总量、采砂区范围、采砂船只数量进行作业,合理控制开采深度,不得越界、超量、超船数、超深开采,不得发生经营性销售砂石行为,确保长江堤防和采砂区附近围堰工程及其他已建涉水建筑物的安全,并采取措施减少采砂作业对采砂区附近港池正常运行的影响。

五、你厅应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采砂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按许可规定要求进行采砂作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六、应依法做好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七、为了维护长江扬中河段的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应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采砂区以及可能影响的河段进行河道地形测量,现场监管单位应加强河道监测工作,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采砂实施完成后,应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采砂后评价报告报你厅和我委备案。

附件:《江阴市临港新城新港区物流场地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二OO八年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阴市临港新城新港区物流场地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江阴临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拟在长江江阴水道申港~新沟河口实施采砂吹填工程。为论证采砂可行性, 江阴临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编制了《江阴市临港新城围堰工程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送审稿)》(以下简称《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送审稿)》)。江苏省水利厅以苏水管[2007]129号文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请求对《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送审稿)》进行审查。

受长江委的委托,扬子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于2007年12月18日在武汉市组织召开了《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长江委砂管局、总工办、江务局、水保局,江苏省水利厅,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道局,江苏海事局,江阴海事局,无锡市水利局,江阴水利农机局,江阴临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单位的专家和代表,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编制单位关于《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送审稿)》的汇报,进行了认真审查讨论。经审查认为,编制单位做了大量的分析论证工作,《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送审稿)》所采用的基础资料较丰富,分析研究内容较全面,论证方法可行,技术路线正确,结论基本合理,基本同意该《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送审稿)》。同时专家与代表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和修改意见。会后编制单位根据专家与代表的意见修改了报告,并提交了《江阴市临港新城新港区物流场地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

《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审查意见如下:

一、《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采用了较翔实的水文、河道地形等基本资料,对长江下游扬中河段江阴水道历史和近期的河道演变及其演变趋势进行了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同意河道演变分析的结

论。

二、基本同意《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中采砂对所在河段河

势、防洪、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影响的分析结论。

三、基本同意报告推荐的采砂区A区采砂方案。采砂区主要位于申港口、新沟河口内及两河口之间的长江岸边外滩,其控制点坐标为:

A(3532566.6,514810.6),B(3532539.1,515230.1),C(3533589.1,515220.9),D(3533962.0,513226.9),E(3533304.2,513124.3),F(3532916.8,512777.9),G(3532872.1,512838.5),H(3533413.2,513288.4),I(3533559.0,513702.1),J(3533400.0,514656.7),K(3533282.1,514782.9)。

基本同意开采控制高程和控制采砂总量300万m3。

四、同意禁采期为6~9月份。

五、采砂作业方式和采砂区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基本可行,尤应加强采砂作业现场监督管理。

六、为了维护采砂河段的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在采砂作业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采区及可能影响的河段进行河道地形测量,加强河道观测分析及水资源保护;现场监管单位应加强采砂作业过程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采砂作业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采砂后评价报告报审批部门备案。

专家组长:欧阳履泰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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