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文件
长砂管[
关于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生产线(永安区)技术改造工程采砂论证报告(审定本)
审查意见的函
江苏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查〈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生产线(永安区)技术改造工程采砂论证报告〉的请示》(苏水管[
一、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生产线(永安区)技术改造工程位于长江扬中河段左岸永安州聚宝圩附近。因该工程场地平整的需要,建设单位拟从长江河道内采砂吹填。依据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涉河建设项目滩地利用的原则,不同意对该工程项目占用的长江滩地进行吹填。经技术论证,同意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长江扬中河段内采砂对工程的堤内场地进行吹填。
二、基本同意《报告(审定本)》推荐的2#采砂区布置方案。采砂总量应按28万m3控制。
三、采砂作业期控制为45天,6~9月份为禁采期。基本同意采砂船类型,采砂船数量按4艘控制,运砂船数量可根据采砂作业强度和通航安全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
四、采砂作业实施前,应落实相关责任单位的管理职责和管理措施,并要求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采砂区范围设立明显标志。采砂作业实施过程中,应要求现场监管单位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加强对采、运砂船只的管理和采砂作业的现场监管,减少对通航安全的影响,严格按批准的采砂总量、采砂区范围、采砂船只数量进行作业,合理控制开采深度,不得越界、超量、超船数、超深开采,不得发生经营性销售砂石行为。你厅应加强对采砂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应依法做好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六、为了维护长江扬中河段采砂区附近潜洲河段的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应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采砂区以及可能影响的河段进行河道地形测量,现场监管单位应加强河道监测工作,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采砂实施完成后,应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采砂后评价报告报你厅和我委备案。
附件:《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生产线(永安区)技术改造工程
采砂论证报告(审定本)》技术审查意见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生产线(永安区)技术改造工程采砂论证报告(审定本)》
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生产线(永安区)技术改造工程场地平整的需要,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拟在长江扬中河段实施吹填采砂。为论证采砂的可行性,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编制了《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生产线(永安区)技术改造工程采砂论证报告(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江苏省水利厅以苏水管[
受长江委的委托,扬子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于
一、《报告(审定本)》采用了较丰富的水文、河道地形等基本资料,对长江扬中河段太平洲汊道历史和近期的河势变化及演变趋势进行了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基本同意河道演变分析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采砂总量按32万m3控制。
三、基本同意《报告(审定本)》中采砂对所在河段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影响的分析结论。
四、基本同意《报告(审定本)》推荐的2#采砂区,采砂区控制点坐标(54北京坐标系)为:E(
五、禁采期为6~9月份。
六、为了维护采砂河段的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在采砂作业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采砂区及可能影响的河段进行河道地形测量, 加强河道观测分析;现场监管单位应加强采砂作业过程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采砂作业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勘测设计单位编制采砂后评价报告报审批部门备案。
七、基本同意控制采砂船4艘,采砂作业时间为45天。
专家组组长:涂善超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抄送: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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