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和吹填造地采砂项目审批
项目名称: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和吹填造地采砂项目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或前审转批(公益性工程采砂项目属前审后批,吹填造地采砂项目属前审转批)
审批内容:
1、采砂方案是否符合流域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
2、采砂方案是否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涉水工程的正常运用;
3、拟定的采(运)砂船数量、作业方式、可采期和禁采期是否合理;
4、采砂管理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2001年10月25日)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9号,2003年6月2日)
办事条件:
1、公益性工程或吹填造地项目已经审批立项;
2、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要求;
3、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长江委制定的《长江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
4、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已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
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①公益性工程或吹填造地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
②公益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③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送文件;
④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附件;
⑤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受理报请审查或审批的采砂项目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符合审查条件的,发出审查通知;不符合审查条件的,通知相关单位予以补正。
2、项目审查。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会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组织。审查通过的,拟定审查或审批意见。审查未通过的,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会议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3、办理批件。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将拟定的审查意见或审批意见,报经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决定(不含报告审查以及修改时间)
收费标准:
(二)经营性河道采砂审批
项目名称:经营性河道采砂审批
项目类型: 许可发证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是否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3、是否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是否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是否齐全;
6、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7、是否满足长江水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2001年10月25日)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9号,2003年6月2日)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财综[2003]68号,2003年10月12日)
6、《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03]2356号,2003年12月31日)
办事条件:
1、边界两省依法对采砂许可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2、采砂申请者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验原件);
②有关船员证书、船舶证书(复印件,并验原件);
③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3、经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有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签署意见,并经有关市(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受理经有关县、市(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砂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
2、项目审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听政或组织专家评审,拟订审批意见,报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3、审批发证。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根据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决定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收费标准:
附图:
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和吹填造地采砂项目审批流程图
长江水利委员会经营性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