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采砂管理 保障长江通航安全的通知
长砂管【2008】59号
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省、市)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航运公安局:
春节前后,沿江各省(直辖市)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等省(直辖市)开展了打击违法采砂专项行动,确保了春节期间及节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基本稳定。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当前正值枯水季节,长江水位较历史水位偏低,为维护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使长江采砂始终处于可控状态,保障长江河势稳定与通航安全,维护沿江两岸社会和谐与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采砂船只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获得许可的采砂船应就地停泊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或立即返回原籍所在地,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离开集中停靠地。对于违反规定的采砂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水上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三无”船只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运砂船只等水上航行的安全监管,保障通航安全。
二、加强对工程性、公益性采砂的监管。各级现场监管责任单位(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对正在施工作业的水上工程性、公益性采砂项目的监管工作,坚决杜绝超船数、超时限、超采量以及超范围越界开采等违规采砂行为,特别是不得占用航道、损毁航道设施,以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对于违规采砂的,现场监管单位(部门)应立即依法依规制止其行为,并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予以依法处罚。
三、加强对解禁可采区现场监管。要认真落实各项现场监管制度,落实责任人,实行24小时旁站监管,确保采砂经营者严格按照许可的采砂船数、范围、时限、采量等要求开采江砂;对候运的运砂船只要设立专门的停泊区,确保所有运砂船只按照统一调度实行有序装运,且不得超载。
四、主动排查,消除险情隐患。沿江各地要加强明查暗访,全面掌握所管辖江段的采砂情况;加强对重点河段、敏感河段的监控;对重点河段、航道,重要水利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的铁路、公路桥梁等涉河设施周边的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消除一切因采、运砂活动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应周密策划,对违法采砂较为集中的河段适时组织打击行动。长江航运公安局要积极配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暴力抗法、危及水上安全以及涉砂、涉黑案件坚决予以打击。
五、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各级水行政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努力共同维护好长江采、运砂管理秩序,避免涉水涉砂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因现场监管不力(或不到位)导致相关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采砂 航运 安全 长江 通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交通部水运司、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直属水文总队
长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2月21日印发









